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月调整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号)精神,确保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在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依法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准确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特别是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护士执业信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确保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坚决维护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电子密钥管理、绑定手机身份验证等,强化业务经办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意识,做到人走系统关、密钥锁,保障在册护理人员的执业信息安全,严禁执业信息的非法盗用和其他不法事件的发生。

  (三)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发〔2017〕50号)精神,建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档案,对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发和注销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推广网上办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等服务方式,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开展“一站式”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流程,以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着力推进“马上办、一次办”、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鼓励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或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予以补发,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机构、补发日期、有效期限(从首次注册日期开始算起)、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

  (三)简化纸质审批材料。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附件1),实现“三表合一”。各地要加强信息协同作用,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或者通过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能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强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要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二)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加强宣传解读,为申请人提供清晰指引。要加快推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互联,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在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确保在护理岗位的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护士注册的身份、相关资格及身体情况等注册条件审核把关并负主体责任。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附件4)及在湖南省内二级(含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5),具体培训机构由注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二条护士首次注册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注册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护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参加其注册执业机构开展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从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护士,其执业注册有效期逾期的,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护士变更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注册主管部门自知晓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晓30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注册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六)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分决定书或刑事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湖南省二级(含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现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遗失(或损坏)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向现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

  第三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办理离岗迁出:

  上述离岗迁出满3年且未继续执业的或离岗迁出时间超过其办理延续注册期限的,由注册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情况,定期核查护士执业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准予注册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工作的护士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对已经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七条《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三十八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0指挥中心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事一管”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8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7日。原湖南省卫生厅、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优化医师护士准入服务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定》的要求为准。

延伸阅读:

    无相关信息

上一篇:2021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结束时间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