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查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用人单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破除“唯论文”倾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根据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14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免除卫生支农任务,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其防治工作成效、工作总结报告等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满10年的一线医护人员,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中级及以上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其中,护理人员可以突破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参加高级职称评聘。

  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开展以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改革,推进突出临床实践的职称评定”的要求,评审工作要突出临床实践能力的评价。

  按照全省和基层分级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选择申报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0年的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以及农村全科医生的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全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89号)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在中级职称岗位任职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其他学历的任职年限要求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转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和申报人所有个人信息、申报评审材料由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做出相应诚信承诺。申报条件中要求提供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进修情况、支农情况等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由申报人通过平台上传。用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工作。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资格审查。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年限破格申报、委托评审、考核认定、业务考试免试以及享受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优惠政策申报等,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终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1.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2.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人员,可不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实行线下申报,不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1.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网上审核,评审委员会不得收取未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的个人申报。

  2.各级审核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平台将不能提交审核结果,影响申报人参加评审。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统筹安排,确保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审核工作。

  3.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和材料,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材料接收与审核工作,确保各项材料符合评审要求。

  1.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提交的聘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2.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的《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3.企业医院、民办医疗机构等申报人员需在河南工作且满6个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

  4.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和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专题报告(应说明申报人符合哪些业绩条件)。

  5.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需提供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1.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式4份,分别由用人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资格审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分别留存,另1份放至评审材料袋。

  2.《河南省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表》(附件2)一式50份,统一用A4纸打印。

  3.申报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人员提交《农村医生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附件3)一式3份。

  4.业务考试免试申报人员应提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的《业务考试免试表》。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应提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4)。

  5.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7.任现职期间反映本人工作业绩的论文原件。提交的论文应在《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参考目录》内(目录请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发表当年影响因子或分区等信息)。以上材料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论文通过平台上传时,只需扫描上传杂志封面、目录、文章及检索页。

  (1)病历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的医师,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号,每年至少抽取1份。申报人按病历号提交相应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份病历需加上封皮,封皮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以及病历编号(①-⑤)。

  病历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等内容。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病历应为原始病历复印件,原始病历指归档病案的全部资料。

  (2)专题报告要求。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其他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篇,加盖单位公章。(每年至少1篇,每篇2000字以上)。

  专题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立题背景与目的意义、所用材料与方法或具体实施方案、结果、讨论、结论、参考文献、佐证材料、落款。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佐证材料应真实可靠,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的科研成果、专利、获奖及操作或诊疗记录单、报告单等。其中放射医学专业应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诊断报告、图文报告;检验专业提供检验报告单、失控分析报告;麻醉专业提交术前、术后随访单、麻醉记录单等;药学类专业提供药学服务(如临床药学专业提供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护理专业提供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材料;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各类公共卫生等专业提交的专题报告必须反映申报者本人的工作或贡献,不得为单位或科室的项目或工作总结。以上附件要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有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无法提供病历的,从近5年可提供病历年份中随机抽取5份病历,不再额外提供专题报告。符合条件的援外、援疆申报人员可以用近5年的临床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代替病历。以上情况须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9.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提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业绩表》(附件5)。表格需附佐证材料,包括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供《河南省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汇总表》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6,可从职称管理系统导出后编辑),按照全省西医正高、全省西医副高、全省中医正高、全省中医副高、基层正高、基层副高分别打印,按照专业排序。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人员单独汇总。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点击医务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本信息-添加政策-完善职称信息,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扫描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还需上传表彰文件扫描件。

  (一)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包括自主评审高校校编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高校等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应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申报评审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等。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参评人员工作量,工作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推荐参评。

  (三)申报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病历、专题报告、进修证明等参评业绩材料和证件,取得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论文须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称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副高职称评审、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人员无需论文鉴定。

  (五)高级评审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执行(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60元/篇)。

  (六)郑州市、焦作市、开封市、洛阳市、濮阳市和三门峡市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含全省和基层)职称评审,评审工作安排由相关省辖市自行制定。

  (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河南省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7)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0月19日 省疾控中心 省胸科医院 省医专附院 省直一、二门诊 省职防院 省红十字血液中心 省中医药研究院 洛阳正骨医院 河南大学一附院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鹤煤集团 义煤集团

  10月20日 省肿瘤医院 新乡医学院一、二、三附属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省中医药大学一附院 焦煤集团 郑煤集团 平煤集团 其他省直单位

  10月21日 省人民医院 郑州大学二、三、五附属医院 省中医院 省直三院 省职工医院 其他省直单位

  10月23日 郑州市(正高) 焦作市(正高) 洛阳市(正高) 巩义市(正高) 三门峡市(正高) 兰考县(正高) 固始县

  1.按照全省西医正高、全省西医副高、全省中医正高、全省中医副高、基层正高、基层副高分别打印汇总表,按照专业排序。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人员单独汇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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