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出站设站单位已评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后续相关政策

  博士后出站设站单位已评定具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后续相关政策?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经研究,同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努力提高研究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研究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现对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任职,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又不列入建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必须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即由建站单位评定任职资格,流动期满分配工作后,由接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其任职资格聘任正式职务。

  二、对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或《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进行评审,并按如下原则掌握:

  1.根据职务试行条例对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即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第一期或第二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的限制,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对博士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博士后所在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博士后离站前进行。博士后应按照建站单位的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德才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副教授(教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意见,并按审批权限审定。评审结果,须报建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职称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卫生部门具体实际,经商得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职称工作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和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步伐为主题,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为目的,认真贯彻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推进评聘分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前提。要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通〔2002〕15号)精神,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应按规定设岗而未进行岗位设置的,今后不再受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人〔2002〕2号)精神,今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行评聘分开制度。各单位应在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及考核细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基础上进行。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后,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限制。

  申报者主要提供以下材料: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实际工作能力考核、论文、外文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1)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格坚持《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破格晋升条件。

  (3)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1977年2月入学的江苏新医学院扬州分院学员,因在1980年毕业时, 学校改名为扬州医学专科学校,其发放的扬州医学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文件精神,应视作大学普通班毕业生。

  (4)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在职学习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填报原有学历。

  (5)对专科毕业后,又取得相应(或相近)的本科学历,按正常晋升申报;(专科毕业后,直接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比照执行)。

  相近专业指:一是医学卫生类的医疗、中医、检验、医学影像、预防医学、护理等有关专业;二是医学院校医学类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取得医学院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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