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伊通满族自治县首批乡村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关于开展伊通满族自治县首批乡村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办发〔2021〕3号)和《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吉办发〔2021〕1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首批乡村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和乡村振兴优秀人才选拔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93号)、《伊通满族自治县首批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和乡村振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方案》要求,现开展我县首批乡村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

  依据《关于开展吉林省首批乡村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和乡村振兴优秀人才选拔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93号),全县授予初中级职称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5人(按照四平市要求,除上述20人外,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分别向四平市推荐中级不超过3人、初级不超过6人)。

  我县乡村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选拔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广旅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协及各乡镇(街道),按照行业领域和属地分工做好协同配合,确保形成评审工作合力。

  1、制定初、中级评价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全省乡村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伊通满族自治县首批乡村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标准(试行)》。

  2、材料受理。(7月21日-7月30日)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版(需盖章)和电子版(申报表以电子表格方式,业绩材料以PDF方式)。原则上,业绩材料册不得超过20页,均以复印件形式报送,每页加盖单位审核章,页数较多的可采取骑缝章形式。

  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业务培训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如个人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参展证书等以及专利转让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效益证明、主持或承担项目获得社会与经济效益证明等,提供材料应与《吉林省乡村振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2)所填内容相符。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且是所在县(市、区)行业协会、学会、农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或农村经营组织的,由所在组织审核盖章;其他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的党政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盖章。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的党政办公室受理指导申报人准备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格,确保申报质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整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失信行为的,不再予以受理申报。

  各乡镇在收齐材料后,需核实申请人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县人才综合服务窗口。

  联系地址:县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政府第二集中办公区(住建大厦)二楼东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室)

  3、材料审核。(8月2日-8月3日)根据申请人所属行业类别,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重点把握申报人的技艺水平、带富能力、社会贡献方面业绩成果。

  4、组织评审。(8月4日-8月5日)聘请知名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审,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省人社厅授权初、中级职称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5人,科学确定评审通过人选。

  5、核准备案。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厅核准备案后,由县人社局印发乡村振兴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证书在省内流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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