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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