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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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 10 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 目。 考试科目 药学类 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 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 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成绩管理 一、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 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 2018 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 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 2021 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 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 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报考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 学岗位工作满 3 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 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免试规定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 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 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 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 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安排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取得证书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违规处罚 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 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 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 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 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 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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