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2017 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 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 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 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 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 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 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 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 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 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 15 日内在当 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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