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运用初探: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课堂为例

  案例教学运用初探: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课堂为例![摘 要]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广受重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方。行政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应当注意基本环节的安排、案例的选编与讲解的方式,科学处理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多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基金项目:陕西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机制的研究与实践(项目号:11BY44)

  近些年,随着对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视,案例教学法在理论研究和课堂实践中备受重视。法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与应用性特征,它所承担的社会使命在于:“既要给人类各种活动提供规则,又要为违背规则提出最终处理方案”。[1]因此,对法科生的培养,必须在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理论素养的同时,对案例教学这一实践性教学技能应该予以充分关注。在我校的行政法学教学中,学生普遍反映涉及内容庞杂、理论概念抽象,感觉学习难度较大,这种观感固然与行政法的公法属性及其非法典化特点相关,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教学环节中知识传输方法的反思。

  行政权运行的广泛性是现代国家公共管理的基本事实,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价值追求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这是我们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所在。然而在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案例教学法的开展不得不面对许多现实的障碍:教师倾向于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则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制度与理论,传统“填鸭式”课堂教学下形成的师生个性以极大的惯性制约着案例教学法的采纳与效果发挥。案例教学在行政法课堂中的功能案例教学法,简言之,就是根据教学目的,仿效法律工作立案的办法,把有关的教学内容编成案例的形式,通过教学双方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来进行教与学的一种方法。

  首先,加深基本理论理解。在行政法的教学中,常常会遇见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它们具有相当的概括性、抽象性、伸缩性,单纯以教师单向口授的方式进行界定比较困难,很容易陷入循环推理的怪圈。例如法条中屡屡出现的 “公共利益”就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便在公法学发达的德国,也被公认为是“罗生门式”的概念,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根本就“无法予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绝对适用之定义”。[2]因此,无论主讲教师的理论功底多么雄厚,对于学生而言往往仍然是满头雾水。此时不妨适时地透过案例达到理解的目的,帮助学生清晰、直观地掌握“公共利益”,降低学习过程中的枯燥感。

  其次,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些概念,从理解记忆的角度而言或许不难,然而一旦与具体的现实事例结合起来,极易产生一些困惑。例如行政法教学中的所谓“一事不再罚”,从理论上讲,指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从法条上看,就是“一事不二罚款”,但具体行政执法中所包含的情况极为复杂,例如行政机关对小商小贩在人行天桥上的无证经营行为到底能不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职权范围进行多头处罚,争议很大。对学生而言,此时会面临一系列的矛盾,例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持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手段措施的比例性。通过对案例的充分展开和探讨,有助于学生认识“一事不再罚”的准确内涵及其背后所隐藏的价值理念,同时更能够提醒学生关注行政执法过程中错综复杂的一面,学会用正确的理论解决正确的问题。

  再次,实现教与学的双向互动。师生关系是任何教学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从理想的层面看,师生双方应该通过课堂教学实现双方的智识与能力的提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达到教育内容与思想认识的相互促进、双向授受。“师生关系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人和人的关系,是师生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人格碰撞的社会互动关系”,[3]传统教学以讲授为基本环节,教师既是课堂进度的主导者,也是权威的掌控者和知识的垄断者,学生只是讲授的单纯“客体”,课堂教学缺乏民主、活力不足,这一做法制约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妨碍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成长。讨论,特别是头脑风暴式的争论,能够为开启新的观点、新的思想寻找到途径。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提高学生对课堂的参与意识、促进学生自主发展,也为教师不断反思、产生新思维起到推动作用。案例教学在行政法教学过程的展开根据本人的认识和经验,案例教学效果的达成需要做以下几个环节的动态安排:

  第一,准备阶段。这个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确定案例教学的内容,二是搜寻恰当案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首先要明确:对于教学活动而言,案例分析并非灵丹妙药,有些内容的展开不一定适合采纳这种方法,例如行政法学教学中的学科史、行政法的基本定义等,这些只是或者基本属于陈述性知识,或者完全不存在引入案例进行介绍的可能,个别情况下也可能会有小的轶 闻或者趣事,但这不足以作为案例让学生去分析和探讨。只有那些抽象性较强、学界争议较大、与社会现实较为贴切而且又属于本学科教学重点的部分才适合适用案例教学;在第一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就要认真搜寻案例,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老师的教学活动带来极大的便利,案例的搜索途径日趋多样:互联网、图书馆都是极好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一定要把握所选案例的质量,我认为采集案例要突出“原始性、疑难性、趣味性、时效性”:所谓“原始性”要求案例最好应该没有经过加工,保留了事件发生的原貌,没有被人为地删减过,这样才能锻炼学生的识别能力和逻辑思维;所谓“疑难性”要求案例中应该存在现有理论解释不清或者不好解释的疑难点,这样才能为师生的探讨留下空间;所谓“趣味性”就是案例尽可能的引发学生兴趣,刺激其案例分析的动机,提高其生活情趣;所谓“时效性”则强调案例最好是新近发生的真实事件,过于久远的案例,一者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困难,二者也会使得学生对于事件情景过于陌生,不利于教学效果的达成。

  第二,学生自学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增强学生对案例的把握和吸收程度,作为教师就要在案例确定以后要将其事先下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必须针对案例中的事实或者主张,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学理论,认真和独立思考,并提交分析报告一篇,报告应该表明以下内容:案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学生本人的态度、支持的证据和法理、对对方的理由和请求如何辩驳等。

  第三,小组讨论阶段。这个阶段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使学生能够畅所欲言、表达看法。本人在教学活动尤其是小班教学中,一般将学生根据所持观点之不同分成两组,鼓励每一位学生务必大胆发言、尽可能的严谨论证并以之作为平时成绩进行记录。在此过程中,学生们互相启发、互相学习、求大同存小异。最后由每个小组推选一名同学作为代表发言。

  第四,课堂发言阶段。此阶段要求两位学生代表对前一阶段形成的观点、论据、理论进行相对集中,并形成真正的交锋点,在相互的碰撞中,达到案例教学所追求的效果。应该说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根据我的经验,作为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注意营造宽松的讨论环节,并明确禁止“言语攻击”,即便对方的错误很“小儿科”,其他学生也要以宽容之心待之,切勿吹毛求疵,大庭广众之下的发言者本身就有“焦虑感”,说错话属正常的行为表现,作为教师当然更不应该对学生在紧张情境下的错误进行严厉的批评。其二,科学安排案例讨论的程序和形式,本人在案例教学中倾向于采纳法庭辩论的方式展开,由两位学生代表作为案例双方或其代理律师,陈述观点,有时也会尝试从学生中选取一位扮演“裁断者”角色,对双方的争执进行初步点评,老师在案例中更多的是程序的引导者,防止讨论主题的偏离。

  第五,教师总结阶段。这个环节由教师进行对于不同的观点进行总结,教师可以指出讨论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但对双方所持“合理”的观点最好不评断优劣和是非,以给学生的进一步思考留下空间,然而其中有创新性的观点一定要“点睛”并鼓励。

  第六,学生完成阶段。在此过程中,学生应对于第二阶段形成的分析报告进行近一步的完善,因为经过激烈和充分的探讨有的人可能会形成新的想法或发现新的线索,但是因为时间关系未能有陈述的机会,通过分析报告的撰写可以刺激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动力。另外,通过分析报告的书写也能够提高学生的总结和书面表达能力,我认为,这也是案例教学不能忽视的一个坏节。关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应注意的几点问题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讲授中开展案例教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实行小班教学。我校扩招后,上课人数急剧增加,以行政法为例,一个课堂有两个教学班,学生与老师之间很难形成密切的互动,这与案例教学所要求的个性激发不一致,因此,就案例教学法而言,小班教学势在必行,所以不妨回归到以教学班为单位上课的体制,还可以引入研究生助教制度,实行案例教学中的双讲。

  其二,完善多媒体设备。我校大多数教室都配有多媒体设备,这为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提供了必要的硬件基础,但是在多媒体的使用与维护上仍有不少问题,笔者有一次正进行案例教学,计算机系统突然崩溃,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再有,学校可以考虑购置遥控器,将教师从多媒体设备之旁解脱出来,可以自由走动,用各种方式激励学生发表意见,听取学生的不同看法,缩短师生距离。

  其三,增加学时。学校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特点,从学时上对案例教学等教学实践环节的展开进行保障。现在施行的一周3学时一学期共计51学时,而每节课又只有40分钟,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深入讲授基本理论尚有困难,案例教学法就更难有效运用。因此建议将行政法学时扩展到至少68学时,并且强制性的规定用于教学实践的学时最少应占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最后,提高教师素质。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从知识结构上,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还应该具备法律实务的经验与能力,特别是后者,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定效果有着决定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我校与雁塔区法院合作,选派青年教师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的做法,有强烈的创新价值和示范意义,在不影响教学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拓展合作途径;其次,必须提高教师对课堂驾驭能力,掌握案例教学的时机与方法,善于提出问题引发学生的讨论,有效控制案例讨论的内容与进度,既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又不至于偏离主题,实现有的放矢。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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