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内四区定点医院:青医、市立、海慈、八医,其余各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跨省变更需备齐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两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办证使用);其它变更需备齐照片两张(3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份 ,出具单位:公安部门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备注: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山东大学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执业医师培训中心,联系电话:

  )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并持有省卫生厅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1份 ,出具单位:发证部门 )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聘任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内四区定点医院:青医、市立、海慈、八医,其余各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提供《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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