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介绍

  ./lczhulisi/ 临床执业助理 医师考试介绍 助理临床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 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 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 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 医学综合笔试于9 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 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 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助理临床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 题形式。采用A 型题,共有A1、A2、A4、B1四种题型。临床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 临床助理考试大纲实践技 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 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 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 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 新归纳整合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 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 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专业 综合:考核内容按照症状、体征和系统疾病进行分类。主要考核医师 必需掌握的专业理论与知识,适当融入基础学科、人文学科等知识。 实践综合:考核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临床实 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以模拟临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诊、门诊 (初诊、复诊)、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附:2012 年临床执业助 理医师考试大纲:?//./lczhulisi/ 临床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 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 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 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 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 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 格考试的; 8、1999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2012 年全国医师 资格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12 ?(3)各地报名通知汇总://./lczhulisi/网上报名 步骤 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 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 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 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 现场报名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 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 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 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2012 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 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 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 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 试时间一般在9-10 月份。 ?历年考试真题汇总 (需注册)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0 日-7月15 一单元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技能考试 试机构或组织(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 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 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 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 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 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 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 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 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 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 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 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 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 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 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 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 “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 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 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 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 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 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 号第四 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 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综合笔试 助理临床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 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 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 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科目类 基础综合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卫 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专业综合 症状与体征、 疾病(按照人体系统排列):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 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 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 性传播疾病、其他。 实践综合 发热、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 吸困难、进食梗噎(疼痛)、进食困难、水肿、腹痛、恶心、呕吐、 腹泻、淋巴结肿大、头痛、 意识障碍、抽搐、黄疸、发绀、紫癜、苍白乏力、肝脾大、心悸、瘫 痪、精神障碍、颈肩痛、腰(腿)痛、关节痛、其他 考试题型 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 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 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 型(最佳选择题)和B 型题(配伍 题),共有A1、A2、B1、A3、A4 五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 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 案,其余4 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 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 是最佳选择。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 个备选答 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 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 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 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 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 提出3 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 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 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 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1999-2011 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3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3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8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54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58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4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6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58 证书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 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 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 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 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 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 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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