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话石说执业助理医师行医的有关问题汇总

  石话石说执业助理医师行医的有关问题汇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不属非法行医,2、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4、执业助理医师擅自变更地点(未变更注册)在非乡镇医疗机构独立执业,如何适用法律?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切记:

  因《处方管理办法》54与57条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和《执业医师法》37条规定,直接列出了处罚种类与额度,因此,在处罚中可直接用《处方管理办法》,不用再引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

  对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条例》25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3条~责令改正,并不良记分。

  违反《执业医师法》22条第(一)项,依据《执业医师法》37条~责令改正(有严重后果,予以处罚),并可提前考核。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笔者建议使用第二种方式,简单实用,方便处罚(不需要调查是否开具处方),同时处罚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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