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通报

  典型案例通报,2020年11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转椅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0年6月、9月分别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其中需要复查人员为左某某、刘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厂存在对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的左某某、刘某某2名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厂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复查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如果不及时复查,劳动者可能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同时,用人单位也会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而酿成职业病事故。

  2020年12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会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会所涉嫌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擅自营业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美容会所存在未经卫生许可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美容会所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先照后证”和告知承诺制,但部分经营者仍存在“有照即合法”、“营业再办证”等错误认知。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对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共场所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2021年1月,南浔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卫生院某分院存在对前往就诊患者未落实“查验健康码+测量体温+戴口罩+询问流行病学史”措施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卫生院分院存在未落实《关于加强民营医院和诊所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93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1号)等相关要求,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同时对院内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卫生院警告,罚款500元,吊销该卫生院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发时期是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期,部分医疗机构思想上有所放松,本案的快速查处,及时有效地排除了潜在的传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起到了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负责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心。

  2019年1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因汪某某涉嫌非法行医和销售假药罪将该案移送长兴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对汪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2019年9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收到“对汪某某违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检察建议书(同年12月,收到对汪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即重启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实汪某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20年2月依法给予汪某某警告,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共17428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修订后,明确对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等情形不再按假药论处。该案为我市首例针对此类情形,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典型性强。

  2020年8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社会投诉举报后对吴兴区某小区某间单身公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身公寓内开有一家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查实朱某某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80元,罚款51850元的行政处罚。

  现今,医疗美容市场日益火热,非法医疗美容屡禁不止,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020年6月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非法行医重拳出击,处罚力度升级,本案就是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出处罚的案例。本案当事人利用单身公寓开展非法医美,隐蔽性强、取证难。本案的办理,对于查处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作用,对整治医美乱象、规范医美市场具有示范效应。

  2020年12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反馈,该局2020年10月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州某门诊部存在违规情况。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涉嫌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门诊部使用未在本机构内注册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助理医师开具处方,以及使用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开具中医处方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门诊部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另案对其他涉案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在日常医疗就诊过程中,公众往往对为其进行诊疗开具处方的医生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疏于关注。提醒广大市民,执业助理医师的独立处方权有限,只能在其注册的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中行使,在该门诊部中是不具备独立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也只能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本专业内的诊疗活动,若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也属违法行为。该案件中内科医师进行中医诊疗活动,且不具备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西医可以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条件,就属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021年1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涉嫌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诊所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及未将医疗废物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另案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执业前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须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但个别医疗机构在取得合法执业资质后,却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借用合法外衣行非法之事,社会危害较大。该案中,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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