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本月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网约护士是什么意思

  “网约护士”本月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网约护士是什么意思,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市,试点时间为今年2月至12月。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服务对象重点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广东被纳入“网约护士”试点,高龄或失能老人等行动不便人群将可通过手机预约护士上门服务!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并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互联网+护理服务”俗称“网约护士”。方案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谁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方案指出,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这也意味着,护士并不能以个人身份提供“网约”服务。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谁?方案提出,“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如何定价?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

  “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网约护士”,但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其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而由国家组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可以加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据了解,此次方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做了明确界定,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南方日报 记者 李秀婷)

  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对于患者普遍关注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收费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管理“互联网+护理服务”上,方案强调,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认可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其间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同时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

  国家卫健委还强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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