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

  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益,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解:
1.概念:本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业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主体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未写此类医疗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因为才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6)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关系。
第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等)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等)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其他器官不能人工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五等)
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注解: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实践中两者多有交叉,但是依其所占的主要份量来进行分类,还是不难定性的。据此,医疗责任事故是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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