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原则

  医患关系的原则 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是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健康需求是人类的需求,因而使医疗实践成为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之一,伴随着医疗服务活动的医患关系也成为人类最基本的一种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医患关系指医生和患者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指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患者健康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一方所构成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简言之,即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患者为主体人群之间的关系。正如西格里斯(Sigcrist)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医患关系是整个医学关系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医患双方都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主体,医者施医,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患者求医,接受来自医者的治疗和指导,以争取早日康复。医患关系这种双向活动,不但决定了双方在医疗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双方的和义务。它要求医者必须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知情同意、不受和获得最佳服务的,患者也应当接受医者正确的医疗和指导,医嘱,以达到早日康复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考虑,广义的医患关系。一则医学行为是一种团队行为,不调动所有与医疗服务有关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无法严格保障医疗质量的落实。二则和患者利益直接有关的人和群体,例如患者的家属等,他们会对患者发挥很大的影响,不做好这方面必要的沟通工作,也会影响正确医疗方案的执行。三则无论是医方和患方,与之相关的各个方面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合和性都发挥着重要监督作用,是完善医疗活动不可缺少的力量。医患关系看似一种自然的、客观存在的关系,但由于涉及医患双方都是有意志的人,都是具有不同性格、不同生活经历、不同价值观念、不同认知水平和不同心理和社会需求的人,双方就可能出现各种碰撞,乃至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对医患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它的本质和特点,了解它的运行规律是必要的。

   医患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医患关系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属性,如何把握其本质属性,是理解医患关系特点和内容的基础。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社会服务,它不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也不同于各种形式的管理服务和行政服务,它是涉及人们的生命安危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特殊服务。医患关系的各种属性中,最本质的是契约关系和信托关系。

   1.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门诊患者挂号就诊,住院患者办住院手续,医患双方就实际形成了在医疗活动之中和义务的约定,形成了契约关系。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互相信任,都有各自的人格和意志,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医师既不是患者的领导,也不是患者的仆人;患者既不是医师的下级,也不是医师的主人,双方是为了保障健康利益主动走在一起的,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情感体验,患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的职业自主权、人格和他们的劳动。医患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不能另一方于自己。医患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应当向对方提供准确和详细的医疗活动所必需的信息。医患双方应当遵循他们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行为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和规范。

   2.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把医师看做生命和健康的守护神。信托中的信就是指医患相互间的信任,主要是医师取得患者的信任。为此医师一要取得患者的信任,要这种信任。信任关系是医患关系建立的基础,患者如果不信任某个医师,就不可能到他那里就诊。医师是靠自己的学识、技术、素质和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赢得患者信任的。托是指托付、寄托,即把保障自己健康和生命的重任托付给医师,这是在对医师高度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行为。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是求医者,由于他们缺乏医学知识和对疾病的诊疗技术,他们需要从医师那里取得指导和帮助,达到健身的目的。患者求医的目的是明确的,消除病痛的愿望是迫切的,对医师寄予的期望是极高的,这就分外加重了医师身上的责任。这种信托要求,使医患双方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结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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