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执业药师考试试题法规每日一练(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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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原则不包括

  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下列活动无须取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是

  14.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行政诉讼的情形不包括

  B.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农业承包合同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审批,确保药品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安全性

  B.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前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直接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16.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2大类

  19. 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的程序是

  21. 某公民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22. 某药店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暂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23.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程序是

  24. 行政机关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程序是

  11.【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许可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2.【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

  14.【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BCD是予以受理的。

  15.【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行政许可相关知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审批已经取消。

  16.【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7~18]【答案】A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19~20]【答案】A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21~22]【答案】D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法律制度。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3~24]【答案】D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处罚的决定与程序。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26]【答案】D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根据简政放权取消了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的行政许可有:(1)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由国务院药监部门下发到省级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有:(1)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2)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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