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男,65岁,风心伴房颤,慢性心功能不全已十余年,1988年4月8日因发热,腹胀痛,不能,逐渐出现恶病质症状,消瘦明显,肝肿大,中度腹水,a-FP(+),最后诊断:肝癌晚期。来院后,病

  杨××,男,65岁,风心伴房颤,慢性心功能不全已十余年,1988年4月8日因发热,腹胀痛,不能,逐渐出现恶病质症状,消瘦明显,肝肿大,中度腹水,a-FP(+),最后诊断:肝癌晚期。来院后,病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要点解析:

  

☆☆☆☆考点10:安乐死;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那些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非常痛苦的病人,其本人或家属诚恳委托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以尽可能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1.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的区别

  

根据安乐死实施中“作为”与“”将其分为主动(积极)安乐死和被动(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病人的痛苦生命,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对此目前争议较大;后者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停止使用抢救措施而仅给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这在医疗实践中早有实施。从以上可以看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是有区别的。

  

2.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安乐死的伦理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也难以统一。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主要有:安乐死是变相,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是背道而驰的;医生不可,只有法律部门才有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人有生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是原则的;安乐死是以不可逆的诊断为前提的,它有可能使病人错过可以自己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恢复的机会和在实践中发现新治疗方法的机会;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有:从生命价值原则出发,人应该尊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体现了对家属的理解和关怀,安乐死既节省了家属的经济投入,又使其亲人的、平静的离开;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分配等。

  

3.国际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1977年美国有40个州通过了《死亡法案》,该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尊重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的意愿。在北部,司法部门宣布从1996年7月1日起在法律上承认医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但在九个月后联邦议会了这个法律。1997年美国的俄勒冈州也开始实施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虽然面临着司法部门的干预,但目前安乐死法律继续有效。2000年荷兰上、下院均已通过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立法,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化的国家。现在,国际上安乐死的人们在为安乐死的化而努力,其中比利时已经表示将通过法律草案而使安乐死化,因而比利时有望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使安乐死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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