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临床类别)多执业范围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临床类别)多执业范围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为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1月13日经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多执业范围注册的,其执业范围必须与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匹配,且经其主要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在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考核合格;

  (三)取得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同一类别儿科、精神卫生等其他专业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同一类别原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其他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多执业范围注册的,按照变更执业范围注册事项的流程操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与拟增加的执业范围相适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学位)或者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注册的,应当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加注同一类别的执业范围;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加注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师变更注册时增加的执业范围,其执业难度、伦理风险等不得高于医师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且执业范围不得超过3个。

  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医师,其主要执业机构变更至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或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备案执业的,其执业范围仅保留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本市另有规定的加注全科、儿科、精神卫生等执业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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